津财社指〔2022〕69号
各区财政局、人社局:
为加快预算执行进度,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18〕67号)有关规定,现就下达和归集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我市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发放情况和补助标准进行结算,一是在2022年提前下达的基础上,下达第二批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市级补助经费,并对中央和市级下达资金进行归集;二是归集各区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具体金额详见附件。
二、此项补助资金通过市和区两级财政调度资金归集,由市财政统一拨付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请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账务处理,在《202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082602“财政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列支。
三、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本次归集的中央补助资金为中央直达资金,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
四、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请你区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绩效目标表做好绩效管理,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附件:1.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下达和归集明细表
2.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表
市财政局 市人社局
2022年9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