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财社指〔2023〕47号
市医保局,各区财政局、医保局:
按照《财政部 国家医保局关于下达2023年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医疗保障服务能力建设部分)预算(第三批)的通知》(财社〔2023〕47号)等文件要求,现拨付和下达2023年第三批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医疗保障服务能力建设部分),具体明细详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拨付的补助资金列入直达资金管理,该项直达资金的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具体金额和列支科目等详见附件。
二、各区、各单位应在指标管理系统中及时登录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并同步接受财政部天津监管局的监督。
三、按照《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医疗保障服务能力提升部分)预算执行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办社〔2022〕47号)有关要求,市区医保部门要强化预算执行主体责任,着力完善预算执行管理制度,提升预算执行管理水平。认真做好项目预算编制的前期准备工作,提早入手、精心准备、科学论证,加强项目规划、评估评审和可行性论证等基础工作,提高项目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四、请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专款专用,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区、各单位要对照市医保确定的项目支出绩效目标,按要求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涉及政府招标采购的,请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资金分配情况表(各区)
2.资金分配情况表(市级单位)
3.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表
市财政局 市医保局
2023年7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