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财农指〔2022〕46号
各涉农区财政局:
根据《市委农办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委印发<关于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的考核细则>的通知》(津农组办发〔2022〕8号)等规定,以及《市农业农村委关于报送2021年度结余部分及2022年度土地出让收益市级调剂资金分配建议的函》(津农委计财函〔2022〕72号),经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现提前下达部分农业农村转移支付预算(具体金额和列支科目详见附件),用于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农村社会发展支出。待进入2023年预算年度后,按程序及时拨付资金。
各涉农区要遵照我市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农村社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做好预算编制、指标安排、预算执行等工作,确保财政资金安全、规范、高效使用。同时,按照《天津市农业农村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实施细则》(津财农〔2019〕134号)等规定,加强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大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附件:1.提前下达2023年农业农村转移支付预算(市级调剂资金)明细表
2.提前下达2023年农业农村转移支付(市级调剂资金)区域绩效目标表
2022年11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