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财农指〔2022〕24号
宝坻区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22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预算(激励资金)的通知》(财农〔2022〕56号)和农业农村部等三部门《促进乡村产业振兴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等乡村振兴重点工作激励措施实施办法(试行)》(农规发〔2022〕13号)精神,以及《市农业农村委关于报送2022年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等资金分配建议的函》(津农委计财函〔2022〕36号)要求,经认真研究,现就下达2022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预算(激励资金)(以下简称“激励资金”)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激励资金支出管理。激励资金用于乡村产业发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领域符合资金管理规定的项目。请区财政局商区农业农村委、区乡村振兴局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和财政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农〔2022〕14号)要求,管好用好激励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要抓紧制定激励资金使用方案和绩效目标表,经区政府、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于7月20日前报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委(市乡村振兴局)备案。市农业农村委(市乡村振兴局)按规定开展定期跟踪督促。
二、落实直达资金管理规定。激励资金纳入中央直达资金管理,资金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且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各个环节(具体预算额度、项目代码和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等详见附件1)。请严格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做好2022年财政资金直达工作的通知》(财办〔2022〕12号)要求,在对下下达或支付激励资金时应单独下达预算指标文件,保持中央直达资金标识不变,并及时在指标管理系统中登录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同时接受财政部天津监管局监督,确保财政资金安全、规范使用。
三、大力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根据《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及考核办法》(财农〔2021〕122号)和《天津市农业农村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实施细则》(津财农〔2019〕134号)等要求,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注重绩效评价结果运用,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大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附件:1.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预算(激励资金)明细表
2.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3.财政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
4.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及考核办法
2022年7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