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财综〔2021〕71号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你单位《泰达南港集团关于免缴天津市南港工业区东港规划二路工程海域使用金的请示》(经开南港报〔2021〕163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调整海域使用金免缴审批权限的通知》(财综〔2013〕66号)和海域使用金减免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等,该项目为规划城市次干路,承担公共交通功能,属于非经营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来源为政府投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24号)第四条第三款和《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08〕71号)第一条第三款免缴海域使用金的规定,同意该项目在用海期限内依法免缴应缴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全部海域使用金55,825,600元。
二、该项目在用海期限内,如改变海域用途或用海性质,应当按照规定重新履行报批手续。
太阳城娱乐app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1年12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