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财教指〔2021〕1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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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预算的通知 》(财教〔2021〕230号)要求,根据市文化和旅游局提交的项目资金分配方案等资料,现就提前下达2022年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提高预算完整性,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现提前下达2022年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预算,具体项目、金额、绩效目标等情况详见附件,其中:涉及市级预算单位管理的有关项目纳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涉及有关区的项目,相关区财政部门要将本次提前告知的转移支付指标全额编入下一年度预算。
二、请按照《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2〕45号)、《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5〕163号)等有关规定,确保专项资金及时到位并管理使用好此项经费。涉及货物、服务、工程等项目,请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等规定执行。此款列“2070111 文化创作与保护”预算支出科目。
三、请市文化和旅游局按要求做好我市2022年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区域绩效目标编制等工作,及时报有关部门。
四、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有关单位应按照绩效管理相关要求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注重绩效评价结果运用,接受财政局天津监管局监督,确保专款专用和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附件:1.提前下达2022年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预算明细表
2.提前下达2022年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绩效目标表
2021年12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