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财综〔2024〕2号
市级各有关单位,市财政局监督评价局、综合事务中心,各区财政局:
为规范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和管理行为,加强公益事业捐赠收入财务监督管理,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24〕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津财综〔2011〕1号)同时废止。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
的通知
2024年1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