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财法〔2022〕6号
局机关有关处室,财政检查局,财政征收局,各区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我市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部署要求,切实规范财政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助力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我们制定了《天津市财政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5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财政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指引
一、适用范围
本工作指引适用于列入《天津市财政系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抽查事项,包括市级抽查事项和区级抽查事项。
市区两级财政部门开展上述抽查工作时,应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采用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实施行政检查,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开。
二、主要任务
(一)制定抽查事项清单
1.处室提出。相关业务处室按照国家和我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有关要求,结合法律法规及自身职责研究提出本领域市区两级随机抽查事项,明确事项名称、抽查对象、事项类别、抽查方式、抽查主体、抽查依据,填写制式表格报送至法制监督处。
2.清单公示。法制监督处汇总研究并报局领导同意后,制定《天津市财政系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于7个工作日内在市局门户网站公示并按要求报送市“双随机、一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管委)。
3.动态调整。清单按规定实行动态管理。对于法律依据、职责权限等发生变化的,相关业务处室要及时提出调整意见报送法制监督处。
4.执行要求。纳入清单管理的事项,除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情况外,一律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二)制定年度抽查计划
1.制定计划。相关业务处室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工作要求,结合业务领域日常监管工作需求和特点,对市级抽查事项制定年度抽查计划;对区级抽查事项作出统一安排,并指导各区财政局制定本区年度抽查计划。年度抽查计划内容包括:抽查对象、抽查事项、抽查比例和频次、抽查重点、抽查方式和时间安排等。需采用联合监管的,牵头处室应做好与相关单位的前期沟通。
2.计划公示。市级抽查事项的年度抽查计划由相关业务处室在市局门户网站公示。根据财政部统一部署开展的抽查事项,应在财政部部署后30日内制定年度抽查计划并向社会公示。自主开展的抽查事项,应于每年2月底前制定年度抽查计划并向社会公示。
区级抽查事项的年度抽查计划原则上由各区财政局自行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示。
3.比例频次。市区两级财政部门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领域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对存在违法问题、群众普遍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信用等级低、有特殊管理需要的监管对象,可适当增加抽查频次;对管理水平高、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监管对象,可适当减少抽查频次。在随机抽查工作中,应确保抽查质量,避免重复检查。
4.执行要求。年度抽查计划应当严格执行。市区两级财政部门都应按照年度抽查计划实施行政执法检查,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时限完成年度抽查计划。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抽查计划的,相关业务处室应当报局领导同意后执行。
(三)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和检查对象名录库
1.建库要求。市区两级抽查事项均应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库和检查对象名录库(以下简称“两库”),并进行动态更新和维护。每个业务领域都应建立全市的“两库”。属于区级抽查事项的,各区财政局应建立本区的“两库”。
2.两库信息。按我市要求,相应业务领域全部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和从事日常监管的工作人员均应纳入执法检查人员库。执法检查人员库信息包含检查人员姓名、身份证号、性别、出生日期、职级、职务、执法证号、所属单位、所在部门等。检查对象名录库信息包含检查对象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住所、检查对象类别、主管机关、所属部门等。
3.建库主体。按照“谁管辖、谁维护”的原则,业务处室负责建立相应抽查事项的全市“两库”,并适时维护“两库”数据,实现数据的动态更新,确保“两库”数据全面、准确。属于区级抽查事项的,各区财政局应当按业务处室要求做好本区的“两库”建设和维护更新工作,相关数据应及时向业务处室提供,以便业务处室及时维护全市的“两库”数据。
4.专家辅助。对有关领域的抽查,市区两级财政部门可以吸收专业机构、行业专家等参与,通过提供专家咨询意见等方式辅助工作,满足专业性抽查需要。专业人员信息按“谁管辖、谁维护”原则进行建设维护。
(四)规范实施检查行为
1.开展检查。市区两级财政门根据维护后的“两库”,按照年度抽查计划安排开展抽查任务。
2.检查方式。对于随机抽取的检查任务,执法检查人员可以采取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方式实施,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3.现场检查。采取现场检查的,执法检查人员应向被检查对象表明身份,说明检查依据、检查目的,要求予以配合。要按照既定检查内容和工作流程开展检查,检查情况应注意通过文字、音频、视频或音像等方式留存核查痕迹,对容易产生争议的环节应采用音视频记录方式进行记录留痕。
(五)归集公示检查结果
1.公示主体。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市区两级财政部门应在随机抽查任务完成后的20个工作日内,主动将检查时间、内容、结果等情况向社会公开。市级抽查事项的检查结果由相关业务处室在市局门户网站公开。区级抽查事项的检查结果原则上由各区财政局自行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示。
2.公示内容。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检查对象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检查结果。
3.处罚信息。实施行政处罚的,应按照“双公示”的要求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7个工作日内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处罚对象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违法事实、处罚时间、处罚依据、处罚内容等。属于市级抽查事项的,由相关业务处室在市局门户网站公开,并上传到信用中国(天津)等平台。属于区级抽查事项的,由各区财政局通过互联网公开,并上传到信用中国(天津)等平台。
4.结果运用。市区两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执法检查结果,探索研究分类监管,对信用良好,不存在违法行为的检查对象减少检查频次、对存在违法行为检查对象提高检查频次。
(六)其他要求
1.案卷归档。相关业务处室、各区财政局应当做好“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案卷的归档和保管工作,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考核、评价工作要求,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材料。
2.工作衔接。在做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同时,对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发现的违法违规个案线索,应立即实施检查、处置;符合行政处罚立案标准的,应按照行政处罚程序及时立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