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财农〔2021〕115号
各涉农区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管理一体化规范(试行)>的通知》(财办〔2020〕13号)和市审计局关于审计市级粮食安全政策落实情况要求,现就明确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核算方式通知如下。
一、对市财政局下达给各涉农区的中央财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含2021年中央财政对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自2021年起明确为市对区转移支付,且通过粮食风险基金财政专户办理资金拨付手续,由区级财政列报收支。
二、对市财政局拨付给各涉农区的市财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转移支付资金,自2022年起通过粮食风险基金财政专户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同时,区财政承担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也要通过粮食风险基金财政专户办理兑付手续。
三、各区财政局负责对用款单位进行监督检查,保证专款专用,不得改变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用途。
2021年12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