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财库〔2021〕65号
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各区财政局:
根据市政府《印发人行天津分行、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公务卡结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7〕79号)规定,人行天津分行、市财政局对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结算业务代理银行进行考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考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确定为公务卡代理银行,代理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二、各行政事业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在已公布的代理银行范围内自主选择受理本单位公务卡结算业务的代理银行。各区财政局可根据本区实际情况,参照市财政局确定的公务卡结算代理银行选定本区代理银行。
三、各行政事业单位可于原合同期满后继续与原代理银行重新签订《代理公务卡结算业务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服务协议”),也可重新选择代理银行并签订服务协议。
四、各代理银行在为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办理新开卡或到期重新换卡时,必须使用标准卡面、统一“628”BIN号的银联标准信用卡。
五、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坚决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四风”,全面实行公务卡制度,在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范围内的支出项目,应使用公务卡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2021年12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