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财综〔2019〕56号
各非税收入业务代理机构,各财政征收部门及相关单位:
为促进我市财政非税收入业务代理机构更好履行非税收入委托代理协议(以下简称“代理协议”),提高代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依据我市代理协议约定及非税收入业务实际情况,参照财政部《中央非税收入收缴银行代理业务年度综合考评办法》(财库〔2012〕146号)有关规定,特制定《天津市非税收入业务代理机构年度综合考评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
2019年6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津财综〔2019〕56号
各非税收入业务代理机构,各财政征收部门及相关单位:
为促进我市财政非税收入业务代理机构更好履行非税收入委托代理协议(以下简称“代理协议”),提高代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依据我市代理协议约定及非税收入业务实际情况,参照财政部《中央非税收入收缴银行代理业务年度综合考评办法》(财库〔2012〕146号)有关规定,特制定《天津市非税收入业务代理机构年度综合考评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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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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