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财资〔2019〕158号
市国资委,各有关单位,各区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国务院关于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意见》(国发〔2015〕3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14〕30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市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5〕93号)、《关于我市市属企业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津政发〔2010〕54号),以及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试行办法的通知》(津财企〔2015〕11号)等有关规定,现就编制2020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2020-2022年三年收支规划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重要指示和在京津冀协同发展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抢抓京津冀协同发展重大机遇,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深化市场化改革、扩大高水平开放,扎实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在天津的实施。扩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覆盖范围,增加国有企业上缴利润,适当提高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的比例,加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的统筹衔接。规范国企混改产权转让收入使用,支持市属企业改革发展和国有资本布局优化调整,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推进中期规划编制,试编新一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三年收支规划,加强年度预算与三年规划衔接,增强财政可持续性。依法推进国有资本预决算公开,提高预算管理透明度。
二、编制内容
1.收入预算。主要包括市属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户数、行业分布和经营状况等);预算编制的组织及企业编报情况;预算单位国有资本收益收缴预测情况(包括年度预算收入预计情况及增减原因分析)。编制收入预算时,应将应缴利润收入、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国有股股利、股息收入、清算收入及其他其他国有资本收益一并纳入预算编制测算收入。
2.支出预算。主要包括年度预算支出规模及分类;预算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所要达到的政策目标;预算支出项目的说明及依据。在编制支出预算时,一是要将各类收入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的比例统一调整为30%;二是要合理安排支出,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调整,加快推动国有资本向重要行业、关键领域、重点基础设施集中,向前瞻性战略性产业集中,向产业链关键环节和价值链高端领域集中;三是逐步建立实施绩效评价体系,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填报绩效目标表(暂按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表的表式填报)。
三、编制时间
(一)2020年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1.2019年10月31日前,市属企业将编报的国有资本收益预测报告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计划报送预算单位,同时抄报市财政局。
2.2019年11月10日前,经审核汇总后,预算单位编制本单位所监管或所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报市财政局。
3.市财政局汇总编制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后,报送市政府审定。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随同市级公共预算草案,报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初步审查,并根据初审结果修改完善后提交市人代会审议。
4.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市财政局在20日内批复预算单位;预算单位在市财政局批复本单位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监管或所属市属企业,同时抄报市财政局备案。
(二)2020-2022年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规划
预算单位要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以及相关专项规划要求,根据国家和市委市政府重大战略部署,在编制2020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时,同步测算2021年、2022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规模,提出分年度支出建议方案,于11月底前送交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汇总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规划,汇编形成财政中期规划,按程序报批后以适当方式告知预算单位。
(三)2020年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及三年收支规划
各区应参照市级做法编制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并于2019年11月15日前将汇总编报的2020年本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及三年收支规划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统一形成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提交市人大审议。尚未建立国资预算制度的各区财政局,请将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报市财政局。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思想认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是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的必然要求。预算单位及各区财政局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做好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和三年收支规划编制工作。
(二)增强绩效管理,硬化绩效约束。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推进预算和绩效管理一体化,在预算编制环节突出绩效导向,执行中需要调整项目预算的,要同步调整绩效目标。进一步完善绩效评价体制,提高绩效自评和重点评价质量,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刚性约束,建立评价结果和预算安排挂钩机制。
(三)规范编制行为,严肃财经纪律。预算单位应严格按照规范的程序和要求编报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做到程序合规、内容完整、数据真实,对于预算编制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严厉查处。
附件:
2019年10月21日
(联系人:李高亮;电话:23205521)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