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财金〔2020〕57号
各区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评价工作,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聚焦支小支农、积极服务小微企业、“三农”和创业创新,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指引〉的通知》(财金〔2020〕3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评价范围
绩效评价的范围为市财政局、市金融局共同确定的纳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单内除农业信贷担保机构以外的企业单位。对未纳入名单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由上级主管部门自行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二、评价程序
(一)填报绩效评价目标值。每年1月31日前,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将本年度《绩效评价计分表---目标值》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核。2月15日前,上级主管部门结合上年度绩效目标实际完成情况,合理确定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评价年度目标值后,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报送本级财政部门确认。3月31日前,本级财政部门将确认结果下达给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抄送上级主管部门。
(二)开展绩效自评。上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自评结果的审核,做到内容完整、数据真实、结果客观,对自评等级为“中”以下等次的,要说明原因,提出整改措施。每年3月31日前,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将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的绩效自评报告报送本级财政部门。
(三)组织开展评价。本级财政部门根据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的绩效自评报告及基础材料开展重点评价。
三、评价结果应用及管理
(一)评价结果的应用。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市、区财政给予政策支持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加强管理监督。每年4月30日前,区财政局应将组织本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情况的书面报告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将适时开展抽查检查。
请确定一名负责绩效评价工作的联系人,并将联系人名单于9月4日前告知市财政局。
2020年8月19日
(联系人:郭宁;联系电话及传真:23311489)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