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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阳城娱乐app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照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太阳城娱乐 发布时间:2020-09-25 17:43

津财基〔2020〕43号

各区财政局、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城市照明专项资金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办发〔2015〕63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天津市城市照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太阳城娱乐app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20年8月21日    

(联系人:赵晨曦;联系电话:23393118)

天津市城市照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城市照明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办发20156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照明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专项用于中心城区及环城四区区人民政府所在街镇功能照明及经市政府确定的由市城市管理委负责管理的景观照明设施运行维护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坚持需求导向、绩效优先、保障重点、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会同市城市管理委确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分配方案,办理资金拨付,实施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和重点项目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委负责制定城市照明设施运行维护管建立城市照明设施台账管理,制定城市照明年度运行维护计划,组织项目申报、审核,编制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监督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和信息公开等工作。

第七条资金使用单位负责申报具体项目,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和要求,制定资金使用计划并实施,规范使用资金,及时反馈城市照明运行维护工作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做好全过程绩效评价自评,主动接受财政、审计、城市管理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补助范围

第八条专项资金用于中心城区及环城四区人民政府所在街镇功能照明以及经市政府确定的由市城市管理委负责管理的景观照明设施的运行维护。

第四章 资金申报

第九条市城市管理委负责组织专项资金申报工作,并审核申报项目资料的合法性和可行性。资金使用单位应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围绕项目目标,经过充分论证,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申报项目并对项目真实性负责。专项资金申请应包括具体实施方案、政策依据、实施期限、明细预算、绩效目标以及资金使用单位等关键内容。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

第十条市城市管理委会同市有关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论证评审,确定项目轻重缓急顺序,优先安排落实国家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以及重点民生领域的支出。

第十一条 市城市管理委于每年9月底前,将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建议方案送交市财政局,并将70%以上的专项资金细化到使用单位和具体用途;未细化资金应于转年9月底前全部细化,否则,一律由市财政局核减预算并安排使用。

第十二条市财政局对市城市管理委送交的项目预算建议方案进行资金管理合规性审核,确定预算安排草案,按预算管理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涉及对各区转移支付的专项资金,申报程序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市对区转移支付制度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1745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资金拨付及管理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对已确定安排使用的专项资金办理预算批复手续。

第十五条资金使用单位根据专项资金使用进度,按规定程序向市城市管理委报送用款申请,市城市管理委初步审核后提交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项目预算和执行进度进行复核,符合规定的及时办理拨款。

第十六条资金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内容、资金规模、具体用途、列支科目等要求,根据项目进度均衡执行。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不得截留、占用、挪用预算资金。

第十七条预算年度结束后,资金使用单位应按照市财政局年度决算要求,在决算中完整反映专项资金安排使用和结余结转情况。结余结转资金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预算单位财政拨款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755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项目完成后,资金使用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由市城市管理委负责组织验收,形成资产的应当及时办理验收、转固定资产手续,进行产权和财产物资移交并登记入账,按规定纳入单位资产管理范围。

第十九条涉及对各区转移支付的专项资金,资金拨付及管理程序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市对区转移支付制度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1745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市城市管理委根据本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监督检查,市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进行重点检查,必要时组织专家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负责对重点项目实施绩效评价,提出改进预算支出管理意见并督促落实。

第二十二条 市城市管理委负责实施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向市财政局报送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报告,落实财政部门整改意见;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改进预算支出管理。

第二十三条 资金使用单位负责实施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自评工作,并将自评报告上报市城市管理委。

第二十四条涉及对各区转移支付的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管理程序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市对区转移支付制度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1745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资金使用单位因申报材料弄虚作假造成的资金分配结果不准确,由资金使用单位负责,并按照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 资金使用单位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追回专项资金,两年内停止其申报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其不良信用信息。

第二十七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申报、分配、使用等环节审批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八条市城市管理委是专项资金信息公开的主体,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申报、分配、使用等情况的信息公

开机制,细化公开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城市管理委按照各自部门职责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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