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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十七届人大三次会议 第0669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太阳城娱乐 发布时间:2020-08-28 02:09

王雪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及国有企业购买法律服务的建议,涉及政府购买法律服务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因地制宜设定购买法律服务内容、建立统一的法律服务信息平台,完善监督管理制度、建立绩效考核机制等内容。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购买法律服务资金纳入预算管理问题

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严格实施零基预算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财政部门根据实际可统筹财力,确定专项资金支出总额,各主管部门根据战略领域财政事权专项资金规模,充分评估现有人员力量、项目实际需要、项目实施条件等,以零为基点,分轻重缓急编报政策任务专项资金的具体项目支出预算。各主管部门在编报部门预算时,可结合自身购买法律服务需求,将相关项目纳入政府购买服务预算,主动向社会公开。为做好我市政府购买法律服务以及法律顾问队伍建设工作,根据各主管部门工作需要,自2017年起,市财政部门已安排聘请法律顾问、法制智库建设等专项经费,用于法律顾问队伍建设和新型法制智库系统运行维护,积极落实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经费保障责任,进一步提升行政机关法治化和社会治理现代化工作水平。201711月,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印发了《关于放开律师服务收费和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的通知》,全面放开律师服务收费和基层法律服务所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全部通过政府采购程序,支付报酬标准由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参照市场公允价格协商确定。

对于国有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购买的相关法律服务,我们认为属于企业的市场化行为,购买相关法律服务所需资金应列入企业的成本费用,按照会计准则和有关财务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实施财务预算或全面预算的企业应当按照预算编制方法确定成本费用预算。

二、关于因地制宜设定购买法律服务内容问题

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是政府购买服务的重要内容。近年来,市财政部门高度重视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不断优化购买法律服务内容,根据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结合基本公共法律服务需求和部门履职需要,每年编制公布政府购买服务普适性目录,并会同各主管部门编制公布本部门政府购买服务专门化目录,明确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内容。目前,在普适性目录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类别下,设置了法律服务二级目录,下设行政诉讼代理应诉法律服务、政府法律顾问(含村居顾问服务)、政府法律咨询服务(含律师公益咨询、律师接待信访等服务)、政府非诉讼法律代理服务、行政调解辅助性工作、中小企业法律服务、司法救助辅助性工作、涉外法律服务和其他政府委托的法律服务等明细项目。此外,市司法局、市财政局每年根据司法行政工作需要,共同制定市司法局政府购买服务专门化目录,在社会管理性服务一级目录下,设置了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法律服务、律师服务和普法宣传等二级目录,并根据实际工作设置更为具体的三级目录。通过近几年的工作情况来看,政府购买服务普适性目录和专门化目录基本可以满足社会发展和部门履职的需求,基本涵盖了各类公共法律服务事项。

三、关于完善监督管理制度、建立统一的法律服务信息平台问题

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始终坚持不断加强律师执业监管,制定了《天津市司法局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律师执业监督管理的意见》、《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处理规程(试行)》、《天津市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天津市律师协会纪律处分决定执行细则》、《天津市律师诚信信息披露办法》等一系列指导性文件,促进律师依法、规范、诚信执业。同时积极推进互联网+监管服务,在天津市司法局官方网站、“12348天津法网中的天津市律师管理服务平台开设诚信管理律师事务所查询律师查询等模块,向社会公众全面公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信息、奖惩信息等相关诚信信息,方便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公民个人进行查询了解和监督。目前,全市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诚信信息已推送至市委网信办大数据中心无条件共享。

20197月,我市制定印发了《天津市市管企业外聘法律顾问管理试行办法》,对市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选聘外聘法律顾问(包括常年法律顾问和专项法律顾问)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工作做出规定,明确要求市管企业制定并落实外聘法律顾问遴选制度、考核办法、动态调整机制和日常管理制度,建立外聘法律顾问日常管理台账,执业质量评价标准及考核体系,加强对外聘法律顾问的管理。该办法出台,进一步完善了市管企业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制度体系,充分发挥了企业外聘法律顾问专业作用,为依法合规推进企业改革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四、关于建立绩效考核制度问题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和我市《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方案》明确,要积极开展涉及一般公共预算等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基金、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绩效管理。2015年,我市出台《天津市市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并细化了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考核工作规范及操作流程。在主体分工方面,由购买主体实行全程监督,做好日常跟踪记录、数据收集和档案管理等工作,由财政部门做好重点项目绩效评价,引入第三方评价机制,提升绩效评价结果公允性和准确性。在绩效指标方面,设立共性和个性两大类评价指标,其中共性指标包括机构制度建设、服务满意度、服务质量、成本效益分析四类,个性评价指标结合项目设定,主要评价服务质量。上述指标中,服务满意度、服务数量和质量的分数权重均为40%,符合中央文件相关要求。

近年来,为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加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绩效管理,市财政局要求各主管部门在申报购买服务项目预算时,按要求同步编报绩效目标,并与预算同步批复下达。对已完成的购买服务项目开展绩效自评,财政部门在自评的基础上实施重点评价或再评价,必要时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对资金数额和社会影响大的重点项目,可由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第三方机构组成综合评价小组开展评价,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安排、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对于政府购买法律服务事项,可以依据上述政策规定开展绩效考核,对承接主体提供的法律服务质量和效果进行全面评价。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贯彻落实国家及我市相关规定,推动政府购买法律服务项目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做好事前绩效评估、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做实绩效评价及结果应用,引导和规范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流程,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升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质量。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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