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承秀代表:
您提出的 “关于对图书文献类采购的招标归属、评分标准方面的建议”,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文献采购的分类和资格招标问题
关于采购文献的分类问题,《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条规定,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根据财政部印发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图书和档案(A05)”类均属于货物类,“互联网信息服务(C0302)(包括数据库管理服务:数据库联机服务、其他数据库服务等)”则属于服务类。因此,可以根据图书文献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将图书和数据库及相关服务分别按照货物类和服务类实施采购。鉴于图书文献及相关服务未列入我市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因此,以上项目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2019年市级和滨海新区为50万元,区级为30万元),依法无需实施政府采购。
关于资格入围问题,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供应商资格的做法,暂不符合现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鉴于图书文献采购的特殊性,对于可以通过书目采购且采购预算达到限额标准的项目,应当依法实施政府采购,并按照法定程序一个项目确定一家中标(成交)供应商。对于暂时无法确定书目的,可以在书目确定后按照以下情况处理:如采购预算未达到限额标准,则依法无需实施政府采购;如采购预算达到限额标准,则应当按照书目实施货物采购并依法确定供应商。
二、关于文献采购评分因素设置问题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据此,采购人在不违反法律制度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采购需求和项目的实际情况,自主设置相关评审因素。
三、关于文献采购评标委员会人员的组成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 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财政部于2016年11月印发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十三条规定: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因此,如果文献采购涉及到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以满足文献采购项目的评审需要。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