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岚代表:
关于您在天津市第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解决各区法院聘任制工作人员待遇”的建议,我们进行了认真研究,现将有关情况和意见答复如下。
2017年,按照中央关于实施司法体制改革试点的要求,我市各级法院经费和资产实行市级统管。根据市委政法委等5部门印发的《天津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津党法〔2017〕88号)有关规定,聘用制书记员的总量应结合全市司法工作实际需要和财力状况确定,书记员总量与员额内法官、检察官数量大体相当,并根据法官检察官员额数动态调整。据此,市委政法委核定全市法院系统聘用制书记员1250名。市财政根据各院实际招录人数,并参照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予以保障,已将纳入编制管理的聘用制书记员经费列入所在法院年度预算。
此外,各区法院自行招聘了部分书记员、法警、司机等辅助工作人员,未纳入编制管理。该部分人员经费主要通过中央转移支付资金、财政安排的业务费和各区法院公用经费统筹解决。2018年,市审计局在对各区法院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中提出,由于财政部门拨付的法院业务经费较为充足,已基本满足办案支出,导致各区级法院普遍存在中央资金结余沉淀问题,并专报市领导。市高法按照整改要求,将结余资金上缴市财政统筹。
正如您提到的,在未纳入编制管理的辅助工作人员保障方面,确实存在资金来源不明确、经费保障不稳定等问题,随着结余资金按规定清理等工作的开展,该部分人员的经费矛盾更为突出。结合您的建议,今后,我们重点在以下方面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做好审判辅助人员的经费保障工作,切实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提升法院办案质效。
一是做好法院新增人员经费保障。考虑部分法院专项编制空编率较高,各院可根据工作任务需要招录正式在编人员,解决案件量大、工作人员不足问题。市财政根据实际招录情况,全额保障新增人员经费。二是推动辅助工作人员纳入编制管理。市高法可根据聘用制书记员实际配备需求,向市委政法委等有关部门提出聘用制书记员数量动态调整的意见,以缓解基层法院工作压力,提高工作效率。三是加大资金统筹力度。2019年,市财政已安排各区法院业务装备、办案业务及审判辅助事务外包等经费1300万元,各院可优先用于保障从事辅助事务人员劳务费支出。同时,我们将进一步加大中央和地方资金统筹力度,继续调整安排辅助人员经费,支持法院审判事务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二○一九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