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财基指〔2022〕77号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天津市调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分配方案的审核意见》(财办综〔2022〕24号)及《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调整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奖补资金有关意见的函》(津住建房市函〔2022〕241号),经研究,现就调整你单位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资金(直达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调整你单位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资金5651.93万元,其中,调整2021年补助资金5651.93万元;调整后你单位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资金共计7921.93万元(具体项目代码及专项资金名称以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为准),支出列入政府收支分类科目 “2210109住房租赁市场发展”。
二、本次调整的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资金列入直达资金管理,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你单位在拨付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资金时,应保持中央直达资金标识不变,及时在指标管理系统中登录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并接受财政部天津监管局监督。
三、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请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你单位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审定的绩效目标表做好绩效管理,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并按要求将绩效自评材料报送我局。同时,请结合实际将你单位绩效目标及时对下分解,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四、为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请严格按照《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22〕37号)、《天津市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津住建发〔2021〕1号)等规定专款专用,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附件: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表
2022年9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