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中】关于征求《关于延长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公告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有关规定,市财政局会同有关单位起草了《关于延长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凝聚共识,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公众于2022年2月24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来信请邮寄至: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4号(税政处),邮编300042
2.电子邮件请发送至邮箱:sczjszc@tj.gov.cn
3.电话及传真:022-23311562
反馈意见来信来函请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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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月16日
草案正文
关于延长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
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有关规定,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确定我市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扣减限额标准的通知》(津财税政〔2019〕16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背景介绍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有关规定,市财政局会同有关单位起草了《关于延长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有关规定,做好我市政策衔接起草工作,我们会同市税务局、市退役军人局等有关部门认真研究了我市贯彻落实意见,起草了《关于延长我市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2022年2月16日至2022年2月24日,在市财政局门户网站上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未收到意见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