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天津市市级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办法体现了“严、细、实”等特点,通过明确职责分工、规范选聘管理、界定委托范围、阐述权利义务、强化监督追责等,进一步全面规范市级部门委托行为,引导第三方机构执业水平提升,推动天津市预算绩效管理提质增效。
一是明确责任,服务重要任务。办法明确,委托方应对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的具体项目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委托项目选取应聚焦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天津市委、市政府部署安排以及本部门或单位主体职责的政策和项目,注重服务重要任务。
二是“抬高”门槛,合理确定范围。办法明确,要严格区分第三方机构可以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工作范围,明确无必要不委托,规定绩效目标设定、运行监控、自评等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原则上不得委托第三方机构,确需第三方机构协助的,委托方仅限于将部分事务性工作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参与。
三是严格督促,保证公正公平。办法明确,摒弃以“入围”方式设置政府采购备选库、目录库、资格库,在不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前提下,具备资格和条件的第三方机构都可以参与到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中。同时,通过建立事前资格要求、事中监督跟踪、事后评测追责、实施年度报告备案和动态管理等机制,督促第三方机构不断提高自身执业水平。
四是精细管理,委托灵活多样。办法明确,委托方可以根据委托事项的具体性质,采取全权或部分委托、单独或多家委托等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赋予委托方更多职权,细化委托管理,避免个别项目因期限短、任务重、工作量大,导致出现工作质量降低等情况。
五是扎实推进,引导诚信执业。办法明确,建立年度报告备案制度,对第三方机构人员配备、制度执行、项目组织、工作报告质量等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分析。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的,要通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依法予以处理;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采取限期整改、终止合同、追究违约责任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