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财建一〔2021〕12号
各区财政局、应急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20〕245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天津市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太阳城娱乐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5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以下简称中央救灾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20〕245号)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文所称中央救灾资金是指由中央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市受灾地区履行自然灾害救灾主体职责,组织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救灾和受灾群众救助等工作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
前款所称重大自然灾害是指应急管理部(或者自然灾害议事协调机构,下同)启动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对未达到启动应急响应条件,但本市灾情、险情特别严重等特殊情况,可参照本细则申请中央救灾资金,由应急管理部商财政部按照程序报国务院批准后予以补助。
第三条 中央救灾资金使用管理应遵循民生优先、体现时效、规范透明、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中央救灾资金从支持内容上分为以抢险救灾为主的救援补助资金和以受灾群众生活救助为主的生活救助补助两类。
(一)救援补助资金支出范围包括搜救人员、排危除险等应急处置,购买、租赁、运输救灾装备物资和抢险备料,现场交通后勤通信保障,灾情统计、应急监测,保管中央救灾储备物资,森林草原航空消防等应急救援所需租用飞机、航站地面保障等,以及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救灾事项。
(二)生活救助补助支出范围包括应急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旱灾救助、抚慰遇难人员家属、恢复重建倒损住房、解决受灾群众冬令春荒期间生活困难等,以及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救灾事项。
前款中用于森林草原航空消防等应急救援所需租用飞机、航站地面保障的森林草原航空消防补助资金和解决受灾群众冬令春荒期间生活困难的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为日常救灾补助资金管理。
第二章 重大自然灾害中央救灾资金申请和下达
第五条 本市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后,受灾区应急管理局根据本区灾情和抢险救灾需求测算形成本区救灾资金申请文件和相关数据资料,会商区财政局后联合报送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编区财政局文号)。
第六条 市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央救灾资金申请要求,及时组织开展全市受灾情况和救灾工作相关数据材料的汇总审核,测算形成本市中央救灾资金申请文件;会商市财政局核定后,由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联合报送财政部、应急管理部(编市财政局文号)申请中央救灾资金。
第七条 救援补助资金主要根据应急响应级别、直接经济损失、抢险救援难度、调动抢险救援人员和物资装备规模及本辖区已安排资金等情况进行测算。生活救助补助主要根据自然灾害遇难(失踪)人员、需应急救助和过渡期生活救助、旱灾需救助人员数量,倒损住房数量及本辖区已安排资金等情况,依据国务院有关补助标准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测算。
第八条 资金申请文件内容应当包括:灾害规模范围、受灾人口、调动抢险救援人员和装备物资情况、转移安置人口数量、遇难(失踪)人数、需应急救助和过渡期生活救助人数、倒塌损坏房屋数量、直接经济损失、本辖区救灾资金实际需求和已安排资金情况等。
第九条 本市收到中央救灾资金后,市应急管理局根据抢险救援难度、调动抢险救援人员和物资规模、受灾群众救助项目和标准等因素,结合本市已安排资金情况提出资金分配建议,会商市财政局审核确定后,由市财政局按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及时下达(拨付)资金。
第十条 受灾区收到本市中央救灾资金下达文件后,区应急管理局根据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按照资金使用管理有关要求,会同区财政局制定本区救灾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及时组织资金拨付使用工作。资金分配方案及拨付使用文件报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第三章 中央日常救灾补助资金申请和下达
第十一条 中央森林草原航空消防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根据财政部、应急管理部要求,于每年7月15日前提出下一年度资金申请。本市收到中央救灾资金后,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管理局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及时批复资金,执行中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拨付资金。
第十二条 中央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
(一)由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应急管理部、财政部要求,及时组织受灾区开展申报,于每年10月底前提出本年资金申请。
(二)本市收到中央救灾资金后,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受灾区相关受灾数据、资金申请情况等因素提出资金分配建议,会商市财政局审核确定后,由市财政局按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及时下达资金。
(三)受灾区收到本市中央救灾资金下达文件后,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受灾情况,按照资金使用管理有关要求,会同区财政局制定本区救灾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及时组织资金拨付使用工作。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及拨付使用文件报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第四章 中央救灾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市、区财政局收到中央救灾资金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要求,会同本级应急管理部门及时分解下达。紧急情况要急事急办,优化简化流程,加快预算执行,确保预算执行的时效性。
第十四条 财政部、应急管理部预拨我市的中央救灾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算。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第十六条 中央救灾资金的结转结余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中央救灾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市、区有关部门应强化落实应急救援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安排地方财政资金保障救灾工作,与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统筹使用,确保救灾工作顺利开展;并对其报送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确保资金安排使用的规范、透明、安全、有效。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申请、下达资金文件和本市区域绩效目标抄送财政部天津监管局。
第二十条 中央救灾资金使用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公开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监督指导各区按照规定安排使用中央救灾资金。市和区财政局、应急管理局要自觉接受财政部、应急管理部以及财政部天津监管局等部门的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和纠正。
第二十二条 对中央救灾资金管理使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管理局根据本细则制定相关工作方案,报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