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规范天津市市级湿地生态补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局会同市规划资源局修订印发了《天津市市级湿地生态补偿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市级湿地生态补偿资金的补偿范围、补偿标准、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和监督管理等,增加了预算绩效管理的内容,并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规范了责任部门。
《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明确补偿范围和标准:对我市重要湿地内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实施退耕还湿、退渔还湿工程,符合补偿条件的集体土地流转,市财政局按照每亩每年500元的标准进行补偿。二是明确预算安排和拨付。有关区人民政府负责流转集体土地统计测算、编制具体使用方案,市规划资源局提出年度补偿资金分配意见、下达资金结算通知,市财政局通过市对区转移支付及时下达补偿资金。三是明确资金管理和监督。对市和相关区各部门在补偿资金的管理、使用等方面的职责做出规定,明确资金监管、绩效评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要求。
下一步,市财政局将做好政策解读和执行工作,加强湿地生态补偿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我市湿地生态系统恢复工作。